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女子:2011年3月22日至3月27日在上海举行。
男子:2011年4月10日至4月16日在天津举行。
四、参加单位:
2010年全国锦标赛男子前6名、女子前8名队伍参加,如上述队不参赛,由后续名次队伍递补。
五、参赛资格:
(一)在2011年度注册期(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持有中国曲棍球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
(二)经正规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持有“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证明”。
(三)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前检查运动员的注册证,并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时公布经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
男子6支队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女子8支队采用分组循环赛制,决出第一阶段的名次。
2、第二阶段:
(1)、男子由获得第一阶段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最后名次。
(2)、女子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
3、单循环比赛时,根据报名截止日中国曲棍球协会积分排名,按国际曲联编排原则进行编排。
4、分组比赛时,根据报名截止日中国曲棍球协会积分排名采用蛇形排列进行分组。首次报名参赛的队伍按报名顺序,报名在前,分组序号在前。分组比赛时,按国际曲联有关编排办法执行。
5、通过人才交流组成的队,分组比赛时原则上不与原省(市)队同在一组。强制分组时,由原属同一省(市)的两个队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其位置相对应队(如A组中4、5、8、9与B组中3、6、7、10相对应)相互调换。
6、在一场比赛中,净胜球超过10分(含),比赛即终止,比赛结果以及比分有效。
(二)决定名次的办法:
1、单循环比赛决定名次的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各队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队积分相等,则依次按以下办法决定名次:
(1)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胜者名次列前。
如仍无法决出名次,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定名次。
2、附加赛办法:
附加赛必须决出胜负。如比赛结束时比分相等,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分上下半场,各七分三十秒,中场不休息,双方交换场地后继续比赛。加时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如加时赛结束时比分仍然相等,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出胜负。
(三)竞赛规则
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则和国际曲联有关规定。
2、关于红、黄、绿牌的规定:
(1)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二张黄牌,必须立即离开比赛。
(2)一名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达二张者,停止下一场比赛;即:
A:不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B: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一张红牌,这一黄牌不再累计。
(3)运动员被出示绿牌后必须出场2分钟;被出示黄牌后必须出场5分钟以上;被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包括赛场周边);
(4)如运动队有被禁赛的运动员,则该队替补席需相应减少运动员人数。
(5)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漫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按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三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三套上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2、运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不带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3、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须印有实心号码,上衣背面号码高20公分,短裙、短裤号码高7—9公分,守门员前胸、后背均须佩带号码。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为1—32号。
5、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以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6、进入替补席的领队、教练等工作人员均应着统一服装,否则不得进入替补区。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获得前八名的队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如获奖运动队和个人在赛会期间发生违反赛纪和赛会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将立即取消奖励。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队可报领队1名,医生1名、教练员3名,运动员18名(每场比赛前1小时确定参加本场比赛的16名运动员),替补运动员2名。如18名运动员在报名后因伤病原因确需更换,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在第一次技术会前提出更换申请,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可在2名替补运动员中进行更换。教练员兼运动员均占运动员名额。
(二)报名办法:各参赛队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曲棍球部(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甲2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66927、传真010—87183547)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三)运动队、裁判员提前2天报到,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九、经费
参赛各队差旅费、伙食费、医药费、保险费自理,其他费用由大会负担。
十、其它
(一)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 《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三)申诉:
运动队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提出异议,需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后2小时内提出,过时不再受理。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需于赛后1小时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申诉费3000元上交仲裁委员会。申诉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在下一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运动队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判运动队胜诉,则退还申诉费,但不更改比赛结果。
(四)兴奋剂检查、性别检查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比赛在人造草皮曲棍球场地上进行。
十二、比赛球杆需符合中国曲棍球协会的最新要求。
十三、参赛队伍每队需派至少一名符合规定的随队裁判,否则需缴纳一定数量的裁判费用。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曲棍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