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甘肃省体育局
广东省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男子:9月1日至10日在甘肃兰州举行
(二)女子:12月1日至10日在广东黄村基地举行
四、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甘肃省。其它单位报名参赛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五、参赛资格:
(一)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
(二)度曲棍球规则考试合格的教练员、运动员;
(三)身体素质测验合格的运动员;
(四)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者,并持有运动员伤残保险证明。
六、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凡报名参加2004年全国女子曲棍球锦标赛的队,每队必须有12名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队员。
七、竞赛办法:
(一)如参赛队不足6个队(含6个队),则比赛采用双循环赛制。第二阶段比赛还将进行同名次附加赛,由获得双循环比赛
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第二阶段比赛名次。
(二)如参赛队为6个队以上时,则采用单循环加附加赛办法比赛,由获得单循环比赛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第7、8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本阶段比赛名次;
(三)如参赛队超过10个队(含10个队),则分两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分别决出各小组名次。获得小组赛第1、2名的队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赛办法(小组赛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决出第1—4名和5—8名。获小组赛第5名以后的队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9—10名。
(四)根据2004年全国冠军杯赛的名次,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分组比赛时,按蛇行排列原则分组。第二阶段比赛时,将根据第一阶段名次,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分组比赛时,按蛇行排列原则分组。
(五)通过转会协议组成的队,分组比赛时不能与原省(市)队同在一组。强制分组时,由原属同一省(市)的两个队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其位置相对应队(如A组中4、5、8与B组中3、6、7、相对应)相互调换。单循环比赛时,两队之间的比赛应安排在第一轮第一场。
(二)决定名次办法:
1、决定阶段比赛名次: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1)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
如仍相等,则采用罚点球办法决定名次。
2、附加赛
必须决出胜负。如比赛结束时比分相等,则采用加时赛办法决出胜负。加时赛分上、下半场,各七分半钟,中场不休息,双方交换场地后继续比赛。加时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如加时赛结束时比分仍相等,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出胜负。
(五)竞赛规则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则。
2、红、黄牌规定:
(1)一名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即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A、不是停止该场比赛资格B、一或两张黄牌后,又被罚一张红牌,这一或两张黄牌不再累计)。
(2)一名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立即停止当场比赛,并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则停赛一场后恢复比赛资格。
(3)第一阶段的红、黄、绿牌均带入第二阶段。
(4)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谩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将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协会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三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三套上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颜色有明显区分。
2、运动员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不带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3 、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需印有实心号码,上衣背面号码高20公分,短裙、短裤号码高7—9公分,守门员前胸、后背均需佩带号码。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为1—18号。
5、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以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八、裁判员和仲裁:
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申诉
运动队如欲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须于赛后15分钟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3000元申诉费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下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运动队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判运动队胜诉,则退还申诉费,但不得更改比赛结果。
十、身体素质测验:
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赛前身体素质测验,成绩合格者获得参赛资格。赛前身体素质测验不合格的运动员应参加在每阶段第三轮比赛前进行的补测,成绩合格后获得参赛资格。补测不合格的运动员将取消参加本次比赛资格。身体素质测验标准按2004年新规定执行。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获得前八名的队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最佳射手奖;
(四)设最佳短角球奖(在前三名队中评选);
(五)设最佳教练员奖
如获奖运动队和个人在赛会期间发生违反赛纪和赛会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可不
予颁发。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8名(每场比赛赛前1小时确定参加比赛的16名运动员),教练员兼运动员需列入运动员报名人数统计。
(二)报名办法:各参赛队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二部(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66927、传真010—67162993)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三)报到:运动队提前2天报到,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十三、经费
参赛各队差旅费、伙食费、医药费、保险费自理,其它费用由大会负担。
十四、比赛在人造草皮曲棍球场地上进行。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曲棍球协会。